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18號
當事人:
名稱:惠州市華瑞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7EUWL31U
法定代表人:耿東東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仲愷大道(惠環段)393號恒裕世紀廣場7#樓(綜合體)1號塔樓26層08、09、10號房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對招用童工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26日違法招用兩名未滿16周歲童工,并將兩名童工派遣至惠州市瑞港科技有限公司做普工。兩名童工情況分別為:
童工劉*(男,漢族,2009年5月3日出生)冒用他人身份證(葉*榮,男)于2024年11月14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11月26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劉*的時間是13天;童工羅*(男,漢族,2008年12月16日出生)冒用他人身份證(江*堂,男)于2024年10月11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11月26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羅*的時間是47天。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協議書》《入職登記表》《考勤表》《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1469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在2024年12月2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停止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并結清童工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在限期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身邊,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