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佳嘉樂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B86號),要求你單位在限期內足額發放拖欠的工人工資。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B86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B86號
被處理單位:惠州市佳嘉樂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惠城區惠博大道388號奧林匹克花園三期高層1棟1層10號
法定代表人:蔣勇
案 由:拖欠勞動者工資
主要違法事實:
2024年9月20日,有工人向我局投訴稱你單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資行為,我局已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行為:拖欠6名工人2022年3月至8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80000元。2025年1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惠仲社管監告字〔2024〕第B86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未發工資明細表》等證據證明。
處理依據: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我局給予下列行政處理:
責令惠州市佳嘉樂環保服務有限公司足額支付6名工人2022年3月至8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80000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